哈尔滨市三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韩希国、哈尔滨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三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103民初10296号
原告:***,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律师。
被告:***,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哈尔滨市三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江安街377号锦绣家园东区1栋20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合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国丽,黑龙江斯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市三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哈尔滨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诉称,被告宝鼎公司将工程”鼎园·明府一标段”发包给被告三建公司,被告韩希国在被告三建公司处承包了部分工程,原告在被告*希国承包工程的水暖施工班组从事水暖工作,现工程已完工,但被告*希国欠原告工资,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给付原告工资2620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宝鼎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建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原、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且工程所在地为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