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三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韩希国、哈尔滨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三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103民初10301号
原告***,男,1985年5月1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被告韩希国,男,1966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哈尔滨市三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江安街377号锦绣家园东区1栋20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美顺街12号4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市三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叶萍
人民陪审员*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