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0271民初8456号
原告:哈尔滨市海升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平街88号17层。
法定代表人:龚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才虹,海南云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安市凌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中断未名湖1号楼商业1层114号房。
负责人:王辉。
被告:北安市凌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林业小区住宅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左罗。
原告哈尔滨市海升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安市凌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北安市凌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七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哈尔滨市海升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司鑫茹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吕永生
书 记 员 吴怡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