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海升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市海升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联诚伟业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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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font-family:黑体; font-size:18pt">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8pt">民事裁定书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5pt">(2020)琼02民初43号



原告:哈尔滨市海升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12765904,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平街88号17层。



法定代表人:龚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才虹,海南云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学,该公司职员。



被告:黑龙江联诚伟业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686046504T,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2号理工大学科技园610-2房间。



法定代表人:杨学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忙,黑龙江仁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锋,该公司职员。



原告哈尔滨市海升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升龙公司)与被告黑龙江联诚伟业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诚伟业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后。原告海升龙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海升龙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市海升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800元,减半收取计83,900元,由原告哈尔滨市海升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退回原告哈尔滨市海升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83,900元。




审判长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梁朝


审判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李祎


审判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梁泽


二○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letter-spacing: 1.00em; ">何佳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