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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font-family:黑体; font-size:18pt">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8pt">民事裁定书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5pt">(2020)琼02民初43号
原告:哈尔滨市海升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12765904,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平街88号17层。
法定代表人:龚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才虹,海南云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学,该公司职员。
被告:黑龙江联诚伟业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686046504T,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2号理工大学科技园610-2房间。
法定代表人:杨学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忙,黑龙江仁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锋,该公司职员。
原告哈尔滨市海升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升龙公司)与被告黑龙江联诚伟业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诚伟业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后。原告海升龙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海升龙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市海升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800元,减半收取计83,900元,由原告哈尔滨市海升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退回原告哈尔滨市海升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83,900元。
审判长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梁朝
审判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李祎
审判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梁泽
二○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letter-spacing: 1.00em; ">何佳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