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海升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哈尔滨市海升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408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63年4月1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榆树乡新乡村蒋化屯。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海升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平街88号17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鼎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市海升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我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为10,000元。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550元,退还原告1,500元。
审判长郎芳
代理审判员*婧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