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1民终11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华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开发区南岗集中区湘江路13号楼A座5层5号。
法定代表人:赵广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福,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飞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富佳新天地2号楼。
法定代表人:宫乐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义,黑龙江善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亮亮,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造价员,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上诉人哈尔滨市华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飞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道外区人民法院(2011)外民二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未查清黑龙江省飞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施工范围这一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启动对整个工程(土建、装饰、水电)的造价鉴定,对鉴定意见的单位工程有关费用予以调减系运用鉴定意见不当,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道外区人民法院(2011)外民二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道外区人民法院重审。
哈尔滨市华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718元及黑龙江省飞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189元均予退回。
审判长 宋 凯
审判员 柳 波
审判员 万 迎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周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