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民终25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飞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195号。
法定代表人:宫乐亭,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宇阳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安通街03栋。
负责人:孙成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述利,道外区恒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黑龙江省飞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宇阳混凝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9)黑0110民初11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黑龙江省飞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黑龙江省飞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黑龙江省飞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917元,减半收取3,458.50元,由上诉人黑龙江省飞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泉
审判员 杨凯声
审判员 于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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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