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飞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黑龙江省飞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826民初2523号
原告:李枭,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黑龙江省飞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宫乐亭,总经理。
原告李枭与被告黑龙江省飞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桦川县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机关。本院立案后,原告李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枭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门晓俊
审判员  崔焱火
审判员  冯玉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崔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