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飞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省飞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826民初212号
原告:李枭,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元,系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飞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
法定代表人:宫乐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松涛,系被告法务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系被告法务部主任员工。
原告李枭与被告黑龙江省飞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因疫情于2020年2月13日至8月10日中止审理。恢复审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枭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李枭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60元减半收取15880元、司法鉴定费16439元由原告李枭负担,余款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张 宏
审 判 员  崔焱火
人民陪审员  费义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