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民终25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齐国军,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市电能控制设备厂,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示范新区55栋3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齐彬,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寿县延寿镇东新华街(奋斗街18委东国际3号楼)。
法定代表人:侯国发,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飞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195号。
法定代表人:宫乐亭,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飞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呼兰分公司,住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裕强村二十里屯。
法定代表人:侯国发,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齐国军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电能控制设备厂、黑龙江省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飞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飞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呼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8)黑0110民初8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齐国军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齐国军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齐国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974元,减半收取9,987元,由上诉人齐国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泉
审判员 杨凯声
审判员 于 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