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昆水绿化园艺有限公司

昆明市昆水绿化园艺有限公司、昆明奔福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103执2843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昆水绿化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环城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蒋文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立林,云南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昆明奔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环城东路***号*层。
法定代表人陈友国,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昆明市昆水绿化园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昆明奔福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7)云0103民初3155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申请执行人昆明市昆水绿化园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奔福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云水楼房屋租赁合同》;二、被执行人昆明奔福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昆明市盘龙区环城北路273号云水楼(共1-7层,建筑面积2594平方米)腾还给申请执行人昆明市昆水绿化园艺有限公司;三、被执行人昆明奔福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昆明市昆水绿化园艺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18年1月8日尚欠的租金人民币2065072.57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9日起至实际腾还房屋之日止每日按人民币4123元计算的租金;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116元,由被执行人昆明奔福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受理上述执行案件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本院已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3)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4)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小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