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303民初94号
原告:沾益区汇景园艺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沾益县)汇景园艺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87452965717,住所地曲靖市沾益区龙华街道玉林公园。
法定代表人:周叶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北京市高通(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昆水绿化园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709778776W,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环城北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葛云敬。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林,云南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陈飞,男,汉族,1968年3月24日生,曲靖市沾益区人,本科文化,职工,住曲靖市沾益区,现住曲靖市麒麟区。
原告沾益区汇景园艺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昆明市昆水绿化园艺有限公司、第三人陈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沾益区汇景园艺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沾益区汇景园艺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昆明市昆水绿化园艺有限公司、第三人陈飞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沾益区汇景园艺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市昆水绿化园艺有限公司、第三人陈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原告沾益区汇景园艺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莫 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娅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