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升辉实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伊春市春成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伊春市升辉实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黑07民终323号
上诉人伊春市春成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伊春市升辉实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升辉公司)、原审第三人伊春市第五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第五医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美区人民法院(2020)黑0717民初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第五医院将伊春市精神病院工程项目整体承包给升辉公司,升辉公司又将该项目消防工程分包给春成公司。现工程已完工并交付使用,升辉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春成公司支付消防工程价款。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本案中,春成公司与升辉公司虽未对欠付消防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进行约定,但消防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升辉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依法应当承担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责任。关于第五医院向春成公司支付99686元工程款定性问题。经审查,该款项系第五医院于2015至2016年期间向春成公司支付的消防工程整改款项。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的整改工作属于施工方义务,无需额外支付款项。庭审中,第五医院亦认可未与春成公司之间另行签订合同,但曾与升辉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结算款项中扣除未完工程和整改费用636603.66元,其中用于消防整改99686元。如果上述事实成立,此项工程款应当在升辉公司与春成公司结算工程款中扣除。另外,一审中升辉公司反诉请求第二项,要求春成公司向其交付《材料合格证》、《材料检测报告》、《消防工程竣工图》、《消防竣工验收报告》等竣工验收材料的请求,诉请不明,一审法院应当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 综上,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应当在明确升辉公司反诉请求的基础上,查明第五医院向春成公司支付99686元工程款性质以及是否存在合同外工程等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美区人民法院(2020)黑0717民初3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伊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伊春市春成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秋妍 审判员  张双赢 审判员  杨 洋
法官助理苏中丽 书记员肖尊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