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南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726执185号
申请执行人:伊春市第二中学,住所地,黑龙江省南岔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校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南岔县。
被执行人:伊春市升辉实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伊春市第二中学与被执行人伊春市升辉实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0703民初80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