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2民终9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西县奋斗乡富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兰西县奋斗乡富强村。
法定代表人:王仁玉,该村村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西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新建街二委十五组。
法定代表人:王立文,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兰西县奋斗乡富强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兰西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西县人民法院(2021)黑1222民初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因上诉人兰西县奋斗乡富强村村民委员会未足额交纳上诉费用,兰西县人民法院再次向上诉人送达了《补交上诉费通知书》,但上诉人接收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兰西县奋斗乡富强村村民委员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兰西县奋斗乡富强村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93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军
审判员 吴红杰
审判员 王 鹤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