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西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兰西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222民初260之一号
原告:宋彦权,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尚玉,黑龙江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西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西县新建街二委十五组。
法定代表人:王力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东源,黑龙江沈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明昭权,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兰西县。
第三人:于志超,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第三人:陈尚柱,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兰西县。
第三人:苑刚,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
原告宋彥权与被告兰西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明昭权、于志超、陈尚柱、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宋彦权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彦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宋彦权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0.0元,由原告宋彦权负担。
审判长  张喜凤
审判员  冯 光
审判员  郝天雪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