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2民终6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西县**国际三期厢房商服4号门。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兰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兰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兰西县。
原审被告:兰西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西县新建街二委十五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西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兰西人民法院(2021)黑1222民初2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