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西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兰西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1222民初1909号
原告:**,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兰西县。
被告:***,男,198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兰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省兰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兰西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东源,黑龙江沈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兰西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冯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