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1222民初431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子,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告:兰西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2733681149J,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新建街二委十五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2MA19BBUP2C,住所地兰西县天鸿国际6号商服楼8号门。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告:***,男,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告:***,男,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告:***,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原告***与被告兰西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后,根据原告***的申请,追加***、***、***、***为被告参加诉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为合法,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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