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西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兰西县胜利制砖厂与兰西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222民初259号 原告:兰西县胜利制砖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西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西县新建街二委十五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兰西县。 第三人:***,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第三人:***,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兰西县。 第三人:***,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 原告兰西县胜利砖厂与被告兰西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兰西县胜利砖厂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西县胜利制砖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西县胜利制砖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0.0元,由原告兰西县胜利砖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