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222民初259号
原告:兰西县胜利制砖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西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西县新建街二委十五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东源,黑龙江沈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明昭权,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兰西县。
第三人:于**,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第三人:***,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兰西县。
第三人:**,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
原告兰西县胜利砖厂与被告兰西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明昭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兰西县胜利砖厂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西县胜利制砖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西县胜利制砖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0.0元,由原告兰西县胜利砖厂负担。
审判员韩成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