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兰西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1222民初1531号
原告:***,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兰西县兰河乡长***家店屯。
被告:兰西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兰西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材料款及人工费130,04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3年承建福和城楼区,于2014年承建豪华家园商服,于2015年承建祥和丽苑,原告为被告做防水工程(包工包料),累计拖欠原告材料款及人工费共计人民币258,042.00元,被告给原告一套位置在祥和丽苑的车库,价值124,000.00元抵顶拖欠的材料款及人工费,还为原告抵顶了物业费4,000.00元,余欠材料款及人工费130,042.00元没有偿还。
本案经审查认为,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