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222民初261号之一
原告:**县红光乡义丰制砖厂,住所地**县红光乡。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新建街二委十五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东源,黑龙江沈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明昭权,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县。
第三人:于**,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第三人:***,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县。
第三人:**,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张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县红光乡义丰制砖厂与被告**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明昭权、第三人***、第三人***、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县红光乡义丰制砖厂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为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县红光乡义丰制砖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9,838.00元,减半收取计4,919.00元,由**县红光乡义丰制砖厂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冯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敏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