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鹏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省鹏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黑2701民初461号
原告:***,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淑梅(系原告姐姐),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德义,黑龙江明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鹏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东山路园5#楼4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张道岭,总经理。
被告:齐齐哈尔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站前大街2号楼6、7、8门。
法定代表人:王亮。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鹏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淑梅及侯德义、被告黑龙江省鹏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道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齐哈尔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强行拆除原告房屋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50万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自2015年5月1日至上述赔偿款全部付清时止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份,被告对原告所居住的X房产所在的区域进行开发,在前期的动迁工作中,被告未通知原告,原告不知情未到场,在没有与原告就动迁事宜协商一致签动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将原告具有所有权并居住的X号房屋强行拆除,致使原告屋内所有物品全部损失。当时原告因事正在外地,知道房屋被强行拆除后立即返回加格达奇,就赔偿损失一事与被告协商无果,原告只能继续租房进行生活。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望法院予以支持。
黑龙江省鹏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被告没有根据和理由。骊山雅居的开发、动迁、拆迁都是加区政府动迁办,拆迁公司也是动迁办委托的强劲拆迁公司,所以原告起诉开发公司和建筑公司没有根据和理由。房屋拆迁并不是被告,拆迁后和原告谈拆迁补偿问题也不是被告,原告并没有找过被告。原告为什么起诉两个被告,原因不明。根据相关的动迁文件、证明,本案和二被告毫无关系,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请。
齐齐哈尔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系加格达奇区X号房屋所有权人。
另查明,黑龙江省鹏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系加格达奇区骊山雅居小区的建设单位,齐齐哈尔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加格达奇区骊山雅居小区的开发单位。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房屋购房使用凭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对其主张的损失负有证明与二被告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损失系二被告造成。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本院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季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