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鹏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阮宪江诉齐齐哈尔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2701民初876号
原告:阮宪江,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淑梅(与阮宪江系姐弟关系),女,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被告:齐齐哈尔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站前大街2号楼6、7、8门。
法定代表人:王亮,职务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鹏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东山路园5#楼4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张道岭,职务总经理。
原告阮宪江与被告齐齐哈尔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鹏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2018年12月12日,阮宪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阮宪江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400元,退回阮宪江4400元。
审 判 长  李明站
审 判 员  李 季
人民陪审员  许丽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