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2701民初112号
原告:***,男,1956年2月25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黑龙江加格达奇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被告:黑龙江省鹏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东山路园5#楼4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张道岭,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鹏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7.00元(***申请缓交),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郭永钦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巍
书 记 员 许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