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382财保117号
申请人:密山市佳业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崔宏业,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密山市靖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
申请人密山市佳业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留被申请人密山市靖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密山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30000元。申请人以***名下的密山市××住宅楼、密山市房权证中心区字第××号、建筑面积87.20平方米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密山佳业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密山靖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申请人不履行债务,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确保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被申请人密山市靖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密山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30000元,扣留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密山市××住宅楼、密山市房权证中心区字第××号、建筑面积87.20平方米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20元,暂由申请人密山市佳业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待案件裁判后,由法院确定最终负担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