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山市佳业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密山市佳业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新东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黑0382民初1022号
原告:密山市佳业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崔宏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密山市伟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新东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东,经理。
原告密山市佳业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业工程监理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新东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昌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业工程监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东昌公司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佳业工程监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新东昌公司立即给付监理费18万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6年4月12日,佳业工程监理公司与新东昌公司签订了新东昌生物科技机能性饲料加工厂项目的《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新东昌公司将在XX工业园区建设的饲料加工厂项目的施工监理工作委托给佳业工程监理公司。工程面积为38282.60平方米,开竣工期限为2016年3月至9月止,总工期为200日,工程监理费用为18万元。合同签订后,佳业工程监理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全部的监理义务,但新东昌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工程监理费用,并且由于新东昌公司原因,工程在2016年10月末,停止了施工,至今也没有完工,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提起诉讼,要求新东昌公司立即给付监理费18万元。
被告新东昌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佳业工程监理公司与被告新东昌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签订《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合同约定,新东昌公司将建筑施工的机能性饲料加工项目的工程监理工作,委托佳业工程监理公司提供服务,费用为18万元。工期为200天,2016年3月至2016年9月止。佳业工程监理公司按合同约定开始派监理人员进场服务直至2016年10月末。双方约定在付款前,应当开具合法足额发票,方可付款。按双方约定主要单体机构全部完成支付本合同监理费的30%,即5.4万元。佳业工程监理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出具了监理费5.4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新东昌公司至今未支付该笔费用。佳业工程监理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新东昌公司立即给付监理费款。庭审中佳业工程监理公司自认,新东昌公司现完成工程的70%,同意按该工程量给付监理费款。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有效。被告新东昌公司应按约定给付原告佳业工程监理公司监理费款。给付的款额可按完成的工程量给付,即18万元的70%为12.6万元。新东昌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黑龙江新东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密山市佳业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费款12.6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黑龙江新东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耿振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