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382民初2441号
原告:密山市佳业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崔宏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密山市伟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密山市靖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
原告密山市佳业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密山市靖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密山市佳业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密山市佳业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密山市佳业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密山市佳业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马玉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许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