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103民初2584号
原告哈尔滨腾龙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跃兴路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凤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升平街8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凤伍,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腾龙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凤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腾龙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03元,原告变更诉求后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长江玉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卢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