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四方结构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哈尔滨四方结构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南执字第1485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9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四方结构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188号9号楼2单元1层1号。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平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平劳人仲字(2015)第19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哈尔滨四方结构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称该执行案件法院立案前被申请执行人全部已履行了哈平劳人仲字(2015)第19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已将工资款6000元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故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平劳人仲字(2015)第1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徐辉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孟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