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四方结构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哈尔滨四方结构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诉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哈民一民初字第29号
申请人哈尔滨四方结构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188号9号楼2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助理,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188号9号楼2单元1层1号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鹏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申请人哈尔滨四方结构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撤销仲裁协议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申请人四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四方公司诉称:哈平劳人仲字(2015)第19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1、哈尔滨市平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四方公司向***支付扣罚的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双方签订的《公司员工聘用合同》约定“如因为乙方自身技术错误和失误等原因导致返工或拆除而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则乙方按直接经济损失的20%进行赔偿”,***工作期间,因个人技术失误等原因造成四方公司施工项目发生整体位置偏移,致使项目不能达到验收审批标准,由此给四方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四方公司按月扣发***的工资正确2。四方公司提交的证据,仲裁机构应当采信而未被采信。***负责项目的技术及施工管理工作,其工作质量直接决定项目能否顺利进行。***负责的项目未能通过验收及审批,由此给四方公司造成的损失理应由四方公司承担。四方公司在仲裁机构出示的上级主管验收部门的《勘察测绘报告》仲裁机构未予以采信,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四方公司申请撤销哈平劳人仲字(2015)第19号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辩称:1、2013年8月18日,四方公司与***的聘用合同到期,四方公司共计拖欠***四个月工资中的一部分,合计12,000元,2014年7月、8月,四方公司支付***工资6,000元,尚欠6,000元。2、四方公司称***由于技术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与事实不符。***接手的消防水池工程在放线时是经过甲方代表及监理同意的,且该项工程已经经过质检部门验收,四方公司主张的质量问题与***没有关系。3、规划设计图、立项批文等测绘依据为四方公司所有,***根本无法接触。综上,***请求驳回四方公司的申请。
申请人四方公司及被申请人***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8日,四方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四方公司员工聘用合同》,合同内容:“一、聘用合同期限自2013年3月18日至2013年8月18日止;二、工作岗位:***从事技术负责人、现场放线员、兼部分现场施工管理的岗位工作;三、劳动报酬:进入现场前工资为每月5,000元整,进入施工现场后月工资为12,000元。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20日。四、乙方的义务与责任:……7、如因为乙方自身技术错误和失误等原因导致返工或拆除而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则乙方按直接经济损失的20%进行赔偿。”合同签订后,***进场从事技术负责、现场放线及部分现场施工管理工作。2013年8月18日,聘用合同到期。四方公司未足额向***支付2013年7月、8月工资,尚欠工资6,000元。2014年12月23日,***向哈尔滨市平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四方公司给付2013年7月、8月未足额发放的工资6,000元。2015年2月4日,哈尔滨市平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哈平劳人仲字(2015)第1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四方公司支付***2013年7月、8月扣发的工资6,000元。四方公司不服,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哈平劳人仲字(2015)第19号仲裁裁决书。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本案中,四方公司与***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四方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资,仲裁裁决认为四方公司没有举示充分的证据证实由于***的失误给四方公司造成损失,并裁决四方公司向***支付2013年7月、8月扣发的工资6,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四方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哈尔滨四方结构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哈平劳人仲字(2015)第1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哈尔滨四方结构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关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