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万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万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103执400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万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58号。
法定代表人:丁德明,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坤,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万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231577.03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18年9月5日、2018年12月29日、2019年2月1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三套、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一辆,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该案暂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4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3执400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兆松
审判员  张国权
审判员  周海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陈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