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民申4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黑龙江佛艾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杨,黑龙江佛艾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万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58号。
法定代表人:丁德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彬,男,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房地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万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佳消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终2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昆仑房地产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工程竣工日期应以消防部门最终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日期为准,案涉工程于2012年9月24日通过消防验收,因此该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应为2012年9月24日。即使不按照消防验收计算,案涉工程于2012年7月19日交接,因此实际竣工日期也应当认定为2012年7月19日。上述日期均明显超过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故万佳消防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0年10月25日,昆仑房地产公司与万佳消防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将其承建的英伦名邸工程4#、5#、6#、7#、2#地下车库的消防系统交由万佳消防公司施工。后因工程完工时间及工程款给付等问题,双方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根据上述合同约定,案涉工程的竣工日期应为2011年9月30日,如因万佳消防公司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万佳消防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承担违约金伍仟元。现该工程于2012年7月19日由万佳消防公司交接给哈尔滨市宏润管理物业公司,2012年9月24日通过消防主管部门安全验收,但昆仑房地产公司并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消防安全验收系由于万佳消防公司导致,故二审法院未判决万佳消防公司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昆仑房地产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龙江省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徐世敏
审判员 郭伟宏
审判员 王洪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于莹
书记员勾翔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