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万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万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302执恢318号
申请执行人:****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鸡冠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至2017年7月21日依法经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的,位于鸡西市鸡冠区X公馆三套营业用房进行拍卖,并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以上述三套房屋第一次流拍总价值235万元接收上述三套房屋,余款自愿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所有的鸡冠区X小区X号楼X号门市,218.26平方米;鸡冠区X小区X号楼X号门市,192.75平方米;鸡冠区X小区X号楼X号门市,107.47平方米。以第一次流拍价2350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该三套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二、该三套房屋在产权登记部门能够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