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万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万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鸡冠执字第406-3号
申请执行人****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德明,男。
委托代理人***,女。
被执行人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
委托代理人***,男。
本院在执行****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共计2314224元,执行费2554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