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万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万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鸡冠执字第406-1号
申请执行人****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德明,男,董事长。
被执行人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3日预查封了被执行人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某小区X号楼X号92.83平方米房屋。查封后,***对该房屋所有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案外异议理由成立,位于某小区X号楼X号92.83平方米房屋不属于本案被执行人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位于某小区X号楼X号92.83平方米房屋的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