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万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万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鸡冠执字第406-2号
申请执行人****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德明,男,董事长。
被执行人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应对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的财产解除查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执行人****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鸡西市某停车货运中心所有的,位于恒山区X办X委X组,建筑面积2343.77平方米商业营业用房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