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万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万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黑01民终29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万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珍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省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德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尔滨万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佳消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12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万佳消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昆仑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佳消防公司上诉请求: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1213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依法改判万佳消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事实与理由:1.万佳消防公司与昆仑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竣工日期为2011年9月30日,万佳消防公司在竣工时间前完成工程安装调试合格并通过当地消防主管部门验收。万佳消防公司在一审中已提供证据证明万佳消防公司和哈尔滨市华顺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分别承包昆仑房地产公司消防工程,土建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土建工程,致使万佳消防公司在2011年12月17日已经完成工程安装调试合格,黑龙江正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程竣工资料,证明万佳消防公司施工工程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检验合格。一审法院依据工程验收单认定为实际交付完毕是错误的,应依据合同的约定工程安装调试合格,并经过监理部门出具工程竣工资料,检验合格即视为工程竣工。因通过当地消防主管部门验收,需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一系列申报材料,上述材料需要多个单位配合,所以是否通过消防主管部门验收,不取决于万佳消防公司。双方签订的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因万佳消防公司的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万佳消防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万佳消防公司没有逾期交付不应承担违约责任;2.因万佳消防公司没有违约,昆仑房地产公司应该支付利息。 昆仑房地产公司辩称,一审判决并未完全支持昆仑房地产公司的观点及请求,对这一点昆仑房地产公司虽有不同观点,但昆仑房地产公司作为有信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愿与承包方增加诉累,因此昆仑房地产公司选择尊重一审法院的判决没有上诉。现万佳消防公司提起上诉,昆仑房地产公司认为其诉讼主张不应得到支持。1.2010年10月25日,双方签订的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第2条第1款约定:“竣工日期为2011年9月30日,乙方在此竣工时间前完成安装调试合格并通过当地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因此双方约定的竣工验收合格的标准不仅为安装调试合格且需要通过当地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同第15条还约定,乙方每逾期一日应支付违约金5000元。万佳消防实际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哈公消验【2012】第0175号)的时间为2012年9月24日,万佳消防公司已经严重违约395天,违约金应为179.5万元。2012年7月19日万佳消防公司大部分工程交付使用,因此即使按消防工程交付日计算也逾期292天,根据合同约定,违约金为146万元。一审法院按交接日判令万佳消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已经低于昆仑房地产公司的诉求,万佳消防公司仍不认可,明显违背合同约定和公平原则,不应支持;2.万佳消防公司主张土建工程不合格导致无法按期通过消防验收的理由并无事实依据,案涉工程于2010下半年封顶,昆仑房地产公司与万佳消防公司签订工程合同时,已经具备进场施工的条件,双方合同约定于2011年9月30日前调试完毕并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合同中关于延期的规定也不包括土建逾期而延期的约定,万佳消防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的设计变更或其他工程签证证明可以延期竣工,也没有向昆仑房地产公司催告因土建工程原因需要延期验收的任何证据,因此不具有免除责任的合法理由。而且,根据万佳消防公司提供的单项调试报告显示,调试合格的日期远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已经发生了重大的违约;3.万佳消防公司本次上诉提交的证据不属于二审的新证据,而且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因此,万佳消防公司提供的所谓证据是监理单位对万佳消防公司工程的单项工程调试检验报告,不具备法定的验收合格的证明效力,更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需由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之约定,因此,万佳消防公司的免除逾期责任的理由不成立;4.依据双方签订《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第一条第2款施工内容,消防工程项目共计10项,而万佳消防公司仅就其中六、七项的内容提供调试检验记录,不能以偏概全的将部分调试合格作为整个工程验收合格的认定。涉案消防工程长期处于不合格状态,已经有部分业主拒绝进户,因此万佳消防公司已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昆仑房地产公司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万佳消防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昆仑房地产公司给付拖欠万佳消防公司的工程款1155633.19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该款自2013年8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截至2016年11月为825375.03元)。 昆仑房地产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万佳消防公司赔偿昆仑房地产公司逾期违约金1795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10月25日,万佳消防公司作为乙方,昆仑房地产公司作为甲方,双方签订《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英伦名邸工程4#、5#、6#、7#、2#地下车库的消防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消防泵房;消控中心;配合防火门验收;室外消防管道安装。乙方接到甲方开工令之日起进场施工,竣工日期为2011年9月30日。乙方必须在此竣工时间前完成工程安装调试合格并通过当地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同价款包括乙方从施工到竣工到验收所承担的所有费用(除甲供材料外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费、人工费、施工机械费、各种税费及利润、因乙方施工不良而支出的工程维修费及保修、保养费等非人力不可抗拒原因而导致一切超定额因素或非常规做法所发生的费用),甲供材料费用除外。双方约定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完成甲方支付工程总额的20%(抵房款)。乙方责任包括“与土建施工单位配合的相关费用(如:水、电、垂直运输、临时场地等有偿费用)由乙方自理。”工程各系统保修期为十八个月,于系统工程竣工并交由甲方使用之日起开始,保修金为工程总造价的5%,至保修期满后十五天内结算,余款无息返还。关于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乙方向甲方承担违约金伍仟元。”案涉工程于2012年7月19日交接完毕,2012年9月24日通过消防主管部门安全验收。2013年6月26日,双方签订抵房明细,约定以英伦名邸10号楼1号商服抵款2719664.10元。2013年8月14日,双方结算审核工程价款为19205711.29元,昆仑房地产公司付款10552139元(含抵款房),后于2014年11月付款5719664.10元,2016年1月付款150万元,2016年8月付款50万元,余款933908.19元未付。 一审法院认为,万佳消防公司、昆仑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昆仑房地产公司与总包方哈尔滨市第五建筑公司签订的总包合同中的总包服务费条款,对万佳消防公司并无法律约束力;案涉合同并未明确约定万佳消防公司应承担总包服务费、劳保统筹费,故昆仑房地产公司抗辩工程结算款应扣减总包服务费、劳保统筹费,缺乏合同根据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案涉工程于2012年7月19日交付完毕,根据合同条款内容,5%保修金960285.56元应于2014年2月3日前结清。故此,昆仑房地产公司应给付万佳消防公司工程款933908.19元。抵房协议合法有效,能够整体实际履行,故万佳消防公司要求部分解除抵房协议,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案涉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11年9月30日,2012年7月19日实际交付完毕,足以认定逾期交付292日。万佳消防公司抗辩其不存在违约行为,与客观事实不符,且其未举证证明逾期交付系昆仑房地产公司原因所致,故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鉴此,昆仑房地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要求万佳消防公司按逾期每日赔偿违约金5000元,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照此计算支持逾期292天的违约金146万元。由于工程尾款不足以赔付违约金,故万佳消防公司主张工程款利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1.黑龙江省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哈尔滨万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33908.19元;2.哈尔滨万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黑龙江省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违约金1460000元;3.对哈尔滨万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29元,由哈尔滨万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490元,黑龙江省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139元;反诉费10478元,由黑龙江省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08元,哈尔滨万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97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万佳消防公司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竣工验收报告内业17张。证据来源于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拟证明:土建工程电缆铺设和配电箱安装在2011年11月30日检验合格,证明土建电缆铺设和配电箱安装工程竣工时间,消防工程整体安装调试合格需要土建工程竣工,只有在土建工程竣工后,才能通电,消防工程整体安装调试需要电力,通电后才能整体安装调试并经过监理部门验收合格。万佳消防公司没有在2011年9月30日安装调试合格是因为昆仑房地产公司土建承包方没有按时完工,造成万佳消防公司工程顺延,所以万佳消防公司没有违约,只有在万佳消防公司造成工程逾期交付,违约条款才生效,才承担责任;证据二、竣工验收报告内业14张。证据来源于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拟证明:昆仑房地产公司在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的竣工报告中可以证明万佳消防公司与昆仑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承包范围工程竣工时间为2011年10月28-30日,黑龙江国利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监理代表处盖章及签字,内业结论可以证明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验收合格,证明万佳消防公司实际竣工时间即2011年10月28-30日完成工程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合格即视为工程竣工。2012年7月19日工程验收单和工程交接单,不是工程的竣工时间,也不是工程竣工实际交付时间。2012年7月19日工程验收单和工程交接单,在交接单的内容中明确载明消防工程已经验收完毕,现在将工程移交物业公司,是指将在2011年10月28-30日已经竣工安装调试合格的工程。工程的实物交接,现将以上各个系统给哈尔滨市弘润物业有限公司管理及使用,并不是将合格工程实际交付给昆仑房地产公司。万佳消防公司在监理部门检测合格及视为交工,工程验收、交接的法定义务在昆仑房地产公司一方。证据三、交房通知书、验房记录表、热费发票、水电费发票和工程验收单。证据来源于昆仑房地产公司。拟证明:房屋在2012年1月10日已经实际入住,工程没有逾期交付,工程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合格既视为工程竣工并交付,证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017年7月19日实际交付完毕错误,2017年7月19日时间是万佳消防公司向昆仑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交接管理和使用。万佳消防公司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已经投入使用,现在工程已经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合格既视为工程竣工。一审中万佳消防公司已经出示证据证明工程已经投入使用,2017年7月19日实际交付,是交付哈尔滨市弘润物业有限公司管理及使用。 昆仑房地产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一及证据二、首先上述证据不属于二审的新证据,人民法院不应采信。就证据本身,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无异议,但对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其中:1.上述证据显示的是2011年9月30日-2011年11月30日期间万佳消防公司单项工程的调试运营质量检验记录,恰恰证明了万佳消防公司单项工程也明显超过了合同约定的2011年9月30日竣工期限。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上述检测报告仅为监理单位的单方验收,不具备法定的工程验收效力,更不符合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调试合格并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约定。3.上述检测报告没有覆盖双方施工合同第一条第2款施工内容约定的全部10项工程内容,上述17份检测报告中有部分并非为万佳消防公司工程的检测报告。4.关于土建工程的单项验收报告不能证明万佳消防公司具有延期竣工的证明力,上述报告与万佳消防公司的待证实是没有关联性。如土建工程对消防工程具有影响,应当在工程签证或万佳消防公司向昆仑房地产公司提出说明。但工程内页中并未有上述内容。因此不具有延期竣工的免责事项。同时一审按照交付日确定违约时间并未按消防部门验收日期作为确定违约期限的计算依据。因此万佳消防公司的主张不成立。因此,不能证明万佳消防在上述报告期间工程验收合格。对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性有异议,该证据不是新证据,8号楼并非双方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不能证明万佳消防拟证明事项。证明土建工程早已竣工,已不影响业主入住,不影响万佳消防公司的施工。 本院认证意见:双方当事人对对方二审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所证明的问题需结合案件的其他事实予以综合评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万佳消防公司、昆仑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关于万佳消防公司是否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问题。双方合同第二条1约定:“乙方接到甲方开工令之日起进场施工,竣工日期为2011年9月30日。乙方必须在此竣工时间前完成工程安装调试合格并通过当地消防主管部门验收”,第十五条⑶约定:“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乙方向甲方承担违约金伍仟元。”昆仑房地产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调试不合格,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曾通知万佳消防公司进行整改,双方签订的工程验收单记载该工程为合格工程,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没有记载案涉工程曾因不合格进行过整改,昆仑房地产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消防部门曾通知对案涉工程进行整改,或案涉工程为不合格工程。昆仑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因万佳消防公司的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事实,且双方对交付时间没有明确约定,一审法院依据双方签订合同第十五条⑶的约定判决万佳消防公司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金,证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另昆仑房地产公司拖欠万佳消防公司工程款,已给万佳消防公司造成损失,对此,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综上所述,万佳消防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判决认定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121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1213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黑龙江省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哈尔滨万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以933908.19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14日起至偿还全部工程款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驳回黑龙江省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629元,由哈尔滨万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490元,黑龙江省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139元;反诉费10478元,由黑龙江省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970元,由黑龙江省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