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604执异7号
异议人***。
异议人***。
申请执行人大庆宏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庆宏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于2016年3月10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申请执行人大庆宏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一、二审法院依据的建设施工合同,合同公章系伪造,要求我院中止执行。
本院查明: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欠款19.225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其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提出异议范畴。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
如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于胜军
代理审判员*恒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