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让执字第1962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宏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崔会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