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宏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宏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黑0691民初337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宏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宏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宏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宏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贾 彪
书记员 廉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