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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海龙与某某、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221民初694号
原告:宣海龙,男,199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
被告:***,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分公司,住所地望奎县红旗街。
法定代表人:肖集群,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实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门市。
法定代表人:***。
宣海龙与***、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分公司、黑龙江实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2020年8月4日,原告宣海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宣海龙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宣海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