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221民初853号
原告:***,男,1959年1月4日生,农民,现住望奎县。
被告:黑龙江实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分公司,住所地望奎县红旗街。
负责人:*中元,职务经理。
被告:***,男,50岁,汉族,住哈尔滨道外区。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分公司、***、黑龙江实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8月1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