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221民初624号
原告***,男,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县。
被告黑龙江实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7692026488,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103栋1-2层-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苏志强,职务董事长。
被告黑龙江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15651548082,住所地:**县红旗街(明馨家园路南)。
法定代表人肖集群,职务经理。
被告***,男,1969年3月7日出生,个体,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实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