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221民初693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县。
被告黑龙江实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7692026488,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103栋1-2层-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苏志强,职务董事长。
被告黑龙江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15651548082,住所地:**县红旗街(明馨家园路南)。
法定代表人肖集群,职务经理。
被告***,男,1969年3月7日出生,个体,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与***、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广播公司)、黑龙江实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强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2020年8月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元,由***负担。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