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实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实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221民初150号
原告:***,男,195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义,**县双龙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
被告:黑龙江实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苏志强,职务经理。
被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县红旗街。
负责人:陈中元,职务经理。
被告:***,男,50岁,汉族,住哈尔滨道外区。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黑龙江实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宗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关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