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221民初150号
原告:***,男,195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义,**县双龙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
被告:黑龙江实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苏志强,职务经理。
被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县红旗街。
负责人:陈中元,职务经理。
被告:***,男,50岁,汉族,住哈尔滨道外区。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黑龙江实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宗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关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