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03民初9608号
原告:哈尔滨鸿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通城街五委。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沈阳百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55甲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云。
被告: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张杨路501号11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
第三人:沈阳新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55甲。
法定代表人:方德第。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鸿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百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新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鸿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哈尔滨鸿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莹莹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