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鸿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百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民辖终1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百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云。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501号11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鸿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通城街五委。
法定代表人:张春梅,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沈阳新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55甲。
法定代表人:方德第。
上诉人沈阳百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鸿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沈阳新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1民初11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沈阳百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1民初117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中,申请人的住所地为沈阳市沈河区,本案应由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1民初117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中,申请人的住所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二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上海市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故依据上述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我省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29,688,460.60元,属于我省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范围。另,本案系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沈阳百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系原审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综上,二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 翔
审判员 李洪彦
审判员 韩 梅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