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鸿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鸿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新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沈中执字第247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通城街五委。
法定代表人:张春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新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55甲。
法定代表人:方德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哈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新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施工合同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4)沈中民二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内容:一、沈阳新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哈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500851.78元及利息(从2014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该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沈阳新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哈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2260280.22元及利息(从2014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该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606元,由沈阳新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1日通过沈阳市房产局查询得知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办公地点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55甲原系其自有房屋,后被执行人将房屋转让给沈阳新拓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后更名为沈阳百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现已不在上述地址办公,本院以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沈阳新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其自公告期满次日起十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在七日内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沈阳新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100万元,对法定代表人方德弟罚款10万元。因方德弟下落不明,虽经依法查找,无法找到,故未能实施处罚。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方德弟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作出对方德弟限制出境的决定,并于2017年2月7日将被执行人沈阳新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查控网、本院金雕查控网、不动产登记机关及其他财产信息登记机关,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房产、土地等信息情况,均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本院已将本案的全部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执行,目前已经穷尽财产查控措施并完成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惩戒措施、强制措施,因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及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沈中执字第2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雪征
执行员  钟 引
执行员  李大鹏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 伟